婚姻探討
贍養費知多少? 贍養費並不是離婚就一定拿得到的,什麼條件可以依法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 ? 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,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,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。 夫妻之一方,因年老、疾病、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。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、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,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。
第1057條-1 第1057條-2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。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。 其他重大之事由。
第1057條-3 雙方之財產、年齡、身體及健康狀況。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。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。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。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。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。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,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。 第1057條-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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